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

在这案子里,村支书已赐姓赵。 RT @于建嵘:贾敬龙为什么不应执行死刑?仅凭一点就足够了。这就是村支书何某组织的强拆,是非法的,是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,没有法院判决,对公民合法房屋进行强拆都是非法的;而且,村委会不是任何拆迁的主体,无权强拆。也就是说,贾敬龙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“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全文

在这案子里,村支书已赐姓赵。 RT @于建嵘:贾敬龙为什么不应执行死刑?仅凭一点就足够了。这就是村支书何某组织的强拆,是非法的,是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,没有法院判决,对公民合法房屋进行强拆都是非法的;而且,村委会不是任何拆迁的主体,无权强拆。也就是说,贾敬龙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“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全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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