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用诈骗罪刑拘不合理。1、消费是多人消费1万元,人均很可能一两千,他的真实义务那么只是一两千,不够诈骗立案金额标准。2、骗吃喝方面没有非法占有控制他人财物为目的,(其中借500、200部分属于,但金额太低)。这个人属于诈骗,但不属于诈骗罪,不应刑拘 RT @
南方日报:【男子经常约人聚会让朋友付账,涉诈骗罪被刑拘】约人外出大吃大喝,耿直地说“请客”,临近付账找借口溜走让朋友付账。近日,这名专门在餐馆、娱乐场所“吃跑堂”、“耍跑堂”的“跑堂哥”甘某被四川泸州警方抓获,目前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刑事拘留。(成都商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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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ril 12, 2016 at 02:57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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